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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强行与男性发生关系,构成什么罪?

刑事正义 成都夏虎律师
2024-10-04

在大家印象中,性侵案的受害者通常是女性,不过近些年来社交媒体上曝出的一些性侵案件男性也成为受害者,此前就有人一位男生发帖称到清迈旅游去私人按摩店做按摩时被按摩师给“迷奸”。也有读者询问“女人强奸男人算犯罪吗?” “男的强奸男的判什么罪?”


我是成都夏律师,生活需要开悟,关注我,不迷路。

   很多人或许还记得,司法考试很早就触及过过类似的话题:

                

   2005年卷二第7题:甲深夜潜入乙家行窃,发现留长发穿花布睡衣的乙正在睡觉,意图奸淫,便扑在乙身上强脱其衣。乙惊醒后大声喝问,甲发现乙是男人,慌忙逃跑被抓获。

......


   那么,问题来了:


    “强奸”男性是否构成强奸罪?


   强奸,指的是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也称性侵犯。几乎在所有的现代文明国家,强奸都属于犯罪行为。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从刑法对于强奸罪的规定来看,其犯罪对象仅仅限定在女性——包括妇女和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并未将与男性强行发生性关系进行法律规范,依据罪刑法定的原则,“强奸”男性目前在我国尚不构成强奸罪。在司法实务中,许多男性遭到性侵的案例是以强制猥亵罪等来处理的,有时也有故意伤害罪,总体来说要具体案例具体分析。也有学者认为,将男性纳入强奸罪的犯罪对象是社会发展的趋势。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强奸尸体不够成强奸罪,构成侮辱尸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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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妇女的,定强奸罪

强奸男子的,只能定强制猥亵罪了

   强制猥亵罪


    所谓的强制猥亵罪,还是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修改的罪名呢,即将原来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改为了强制猥亵罪,将原来的犯罪对象由妇女扩大到了他人,包括了男性。


    因此,不得不说,《刑法修正案。 (九)》的修改是一个巨大的进步,或许也正是从《刑法修正案(九)》开始,男性的性权利才真正被刑法所重视。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强制猥亵罪只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违背男性或女性的意志,强制猥亵侮辱男性或女性,并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猥亵十四岁以上未成年人的行为也构成强制猥亵罪,该行为需要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但“其他方法”不要求达到类似强奸、抢劫等犯罪中的足以压迫对方反抗的程度,仅需达到心理上的震慑或压迫即可。


男性被强奸不能定强奸罪,一般来说情况属实可以定为强制猥亵罪。同时根据《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2条第二款中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男性实施猥亵,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强奸幼女的,定强奸罪

强奸幼男的,只能定猥亵儿童

猥亵儿童罪


  这里需注意,刑法对猥亵儿童的行为有特殊规定,即“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不满十四周岁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为本罪的受害人或猥亵对象。猥亵的手段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


   对于猥亵儿童罪,不要求采取强制的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猥亵的行为,对儿童的身心健康造成了危害,不论儿童是否同意(考虑到儿童的认知,其承诺无效),都构成猥亵儿童罪。


   实际上,在国外很多国家,男性被强奸和女性一样,都被认定为强奸罪,而没有区别对待。例如,


美国、德国、法国、意大利等国的刑法典,都将强奸罪及其他侵犯性权利的犯罪的对象规定为一般人,以表明男性、女性的性权利平等受到保护。


   再如,据共同社报道,


今年1月份,日本政府内阁会议决定出台新的刑法修正案,旨在严惩性犯罪,并将男性列入强奸罪受害者,已经引起了媒体的广泛关注。


   显然,在国际上,男性的性权利与女性一样,需要得到法律尤其是刑法的平等保护和尊重。当然,笔者不是否定《刑法修正案(九)》的进步,毕竟,如果没有修正案(九),新闻里的河北纪检官员恐怕不会受到刑事追究,只是希望,刑法进步的脚步可以迈得再大一些。


   男女平等的口号喊了那么多年,一直以为女性是弱势群体、备受歧视,现在看来,在性权利方面,或许我们的法律没有为我们男生考虑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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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刑事正义   成都夏虎律师团队【版权声明】凡本公众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仅供大家学习参考,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利,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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